第二章 因果关系和常识
**节 不同的因果概念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法院经常主张,他们必须面对的因果关系问题必须根据常识中的各种原则加以确定。教科书的作者们总是对此加以回应,不过有时附带警告说,要想描述常识所依据的任何原则的特征,都是不可能的事。这似乎是一个不能轻易接受的令人失望的忠告。无论在因果关系概念上会出现什么样的困难,我们毕竟在广大领域内的讨论中使用这一概念成功进行了令人满意的相互交流。我们能就涉及因果关系的特定案件中的大多数陈述达成一致。这一立场因而肯定不像那些作者所主张的那样悲观。无论在常识的概念周围可能笼罩着如何模糊的阴影,我们一定不能把它想像成必然只是一个印象问题,或者把它想像得那样的直观,以致至少在将它运用于标准案件时,也不能对它作进一步的阐明。常识并非是一个无法说明的或者可以任意断言的现象,它所使用的因果概念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并会受到其所处语境的微妙影响,但是它仍然可以被证明(至少是部分地)是立足于各种稳定的原则之上的;尽管普通人使用它们时,如果没有得到帮助,就可能无法把它们弄明白。这里我们遇到了一种并非异常的现象,它推动我们寻找定义,并且促成了许多富有价��的哲学探索。普通人每天都在这些不同概念的领域,确实能对它们进行良好的把握。不过,随着人们对这些概念的这种实际掌握,也产生了对使用这些概念所应遵循的原则给予清楚陈述并加以明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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