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这一名称*早是以拉丁文“Jus gentium”(万民法)出现的。万民法是古罗马法的一部分,是与市民法(jus civlie)相对应的。在古罗马,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则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跟罗马公民之间。可见,无论是市民法还是万民法,都属于罗马国内法,属于私法性质,并不是国际法。尽管万民法并非现代意义的国际法,但从西塞罗(公元前106年~前43年)时代起,万民法逐渐被当作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并与以理性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被称为国际法始祖的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借用了“jus gemium”这一术语,来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的意志的法律。实质上.这��的“jus gentium”(万民法)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而是指新兴的万国法。后来“Jus 9entium”转译为英文“law of nation译为“万国公法”。英国牛津大学教授苏支(Richard Zouche,1590~1660)在1650年*先使用“**间的法”(1aw of nations)这一概念。
1789年,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次使用了区别于国内法的“international law’’(汉译为“国际法”)这一名称。这一名称科学地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沿用至今。为了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人们也习惯于把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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